福利名稱:
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
福利說明:
一、補助對象: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二、補助標準
1.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5,000元。(補差額)
2.中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4,000元。(補差額)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2,500元。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60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6.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兩足歲當月止。
※104年度之申請案件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或綜合所得稅稅率作為104年審查之依據。
補助內容:
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2.中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4000元。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2,500元。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新北市各區公所、新北市社會局兒童托育科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請表、父母雙方印章。
二、幼兒全戶戶口名簿,與幼兒不同戶籍之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同戶籍者免附)。
三、申請人郵局存簿影本(受補助童之父或母或受補助童本人之郵局存摺)。
四、申請人一方為在台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無者免附),請檢附居留証影本或護照。
五、目前相關未就業之佐證資料:健保加退保紀錄、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或公司證明)、離職證明等資料、國民年金繳費通知單或收據。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ㄧ、戶籍謄本。
二、目前相關未就業之佐證資料:勞保加退保紀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申請方式:
逕向本市境內各區公所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 : http://welfare.ntpc.gov.tw/viewService/show/100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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